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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临
 
王福临
现任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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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手段完善国家建构
 
发布时间:2009-07-28 来源:中国民族报

□ 关凯

目前,乌鲁木齐“7·5”事件各种直接的影响已经渐渐平息,和去年拉萨“3·14”事件一样,在这些事件中都包含了相当复杂的社会信息。它一方面显示出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在新时期的行动趋势,另一方面也对中国政府如何在社会转型期以法制手段完善国家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善恶之间的制度性补偿机制”,以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而法律体系的设定,通常以社会成员个体为直接行为人。作为一种预设理性,法律强制性地要求任何社会成员必须遵从其规定,否则将受到必要的惩罚。由此,稳定的社会秩序才有存在的前提与可能。

然而,现代社会往往过高估计了社会成员个体的理性,认为基于个人的得失算计完全可以约束住社会成员个体的行为,也就是说,每个社会成员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惩罚,会甘心遵从法律。实际上,现代社会时常发生的各种群体性行为,无论是球迷闹事还是社会骚乱,都具有强烈的反理性色彩。而在这种群体行为之中,对于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来说,最容易被利用的意识形态工具就是宗教和民族主义。

在宗教的道德感召之下,“善恶是非”是一种基于教义的绝对真理。信教群众的行为需要遵从教义的规定。在通常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过了深刻的宗教世俗化过程的现代社会,宗教制度与世俗国家制度之间往往不构成根本性的对立。但在宗教极端主义群体中,教会仍然可能具有高于国家政府的道德伦理的甚至是政治的权威。

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其核心理论基础是“民族自决”。但显而易见,自威尔逊以降的一个世纪的光阴之中,全球知识界对“民族自决”至今甚至仍然拿不出一个有共识的明确的定义。不过,这却丝毫不影响民族主义在全球的滥觞,从亨廷顿渲染西方与伊斯兰对抗的“文明冲突”理论,到冷战后民族冲突的烽烟四起,民族主义一方面淋漓尽致地撕碎了西方资本主义主导世界的全球化进程的冷酷面纱,另一方面也不断威胁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

宗教和民族主义运动在本质上最为吊诡的地方是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单纯的宗教或民族问题,它们都是各种社会问题的一种复合型政治表达公式,在看似单纯的宗教与民族主义诉求之中,始终包含着行动各方现实的价值与利益考虑。而在现代社会科学资源动员理论的分析中,这一切都来自精英的操纵与被动员起来的民众的狂热参与。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是约束反体制精英的社会动员行为。而这种约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当然,在对问题实质的认识上,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民族分裂主义在中国究竟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会分裂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中华文明以实体国家的形式能延续数千年之久,其内聚的力量无疑是令人敬畏的。同时,中国目前正在经历剧烈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正在产生世界性影响的新兴强国,以长远的历史眼光来看,现在发生的一切不过是历史进程中的一些小波折,内外因作用下的民族分裂主义在中国或许不会绝迹,但也永远成不了气候。

当然我们也不能低估民族分裂主义对国家建构的威胁。有效地应对这种威胁,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这种应对必然要求确定一种制度性的战略,而非仅仅策略性的事务处理。现代国家体制运行的基础是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法制建设,是国家的当务之急。而这种立法与司法,却并非单单针对“民族宗教问题”,而是以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现代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明确每个公民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上的具体行为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个体和组织行为层面对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通过惩罚方式予以矫正。唯有如此,国家方可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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