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

王福临
 
王福临
现任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会长
 
组织机构
  行政办公室
  秘书处
  人事处
  财务处
  产业发展办公室
 
友情链接
 
首页 >> 民族经济 >> 正文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工艺是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09-02-13 来源:中国民族报

“不仅仅是蜡染,全国的少数民族用品、特别是工艺品大多存在侵权现象,不过像洪福远一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并不多。”长期关注少数民族用品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副会长刘天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图案等被侵权,在刘天水看来:“这是个困扰了我们多年的问题。”这个问题导致了大多少数民族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竞争、创新不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族特色产品或工艺品,如果开发得好,就可以为少数民族群众开辟一条新的致富之路。

然而,现实却让人并不乐观。据记者了解,倾注了少数民族艺人大量心血、寄托了他们的精神生活的民间传统工艺大多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并未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更多的经营者和老百姓也没有意识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桥梁的一些商贩关心的是眼前的利益, 也不愿意考虑工艺的保存和发展。

“少数民族用品,不仅是一种工艺,很多附载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符号,它们在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中诞生,如今,它们成为一种商品,被人们所喜爱,这证明了这些传统工艺的珍贵,如果陷入混乱局面,这是对所有人的伤害。”刘天水说。

但这些问题为什么始终难以得到解决呢?

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郑颖捷博士看来,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保护方面的立法是不到位的。国务院199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该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迄今已逾10年。“回过头看这个条例,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太弱。”郑颖捷说。

郑颖捷等人曾经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放了《民族地区传统工艺保护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 绝大部分的当地居民不清楚商标、专利、著作权为何物,认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为传统工艺提供有效保护的受访者比例只有21. 7%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百姓普遍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郑颖捷认为:“民族传统工艺从根本上说属于知识(信息) 的范畴, 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同质性; 同时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垄断权, 对权利人的保护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尽可能地通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是最有力、最符合国际惯例的手段, 也是大势所趋。” 郑颖捷建议,在现有的条件下,要加强传统工艺的商标法保护,积极着手对传统工艺产品进行商标及地理标志的注册工作,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垄断权利, 不仅有利于区分产品来源, 一旦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还可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传统工艺的创新, 使其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条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民间传统工艺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中的一种形式, 肯定了这一知识产品的特殊性, 也说明其不能被现代知识产权制完全接纳。“此时传统工艺的特别保护法就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发挥独特的作用。”郑颖捷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保护传统工艺的单行法,实施了10余年的《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效力较低, 更注重传统工艺的文化保护而非产权保护, 因此有必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有关传统文化的单行立法, 完善和落实《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没有解决但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站地图 | 隐私条款 | 法律公告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00号 传真:010-66668888 电话:010-88886666 电子邮箱:manage@cneca.org 京ICP备07011173号
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 版权所有 ©2007-2008 京ICP备0701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