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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7 来源:人事司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09]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2009]6号 2009年1月15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5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67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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